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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7 年判字第 108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77 年判字第 1084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2 條
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