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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13 年憲判字第 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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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3 年憲判字第 6 號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9 條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
前項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考、不予錄取、不予訓練或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體格檢查醫療機構範圍、體格檢查之內容、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