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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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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
第 2 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