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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非字第 3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