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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非字第 18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