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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附字第 51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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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附字第 511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03 條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