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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附字第 12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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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附字第 128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04 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