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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129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