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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6 年台非字第 16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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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6 年台非字第 167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9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第 62 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