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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0 年台上字第 736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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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7369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3 條
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