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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4 年台上字第 47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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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47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