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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3595 號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