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2670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