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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1 年台上字第 183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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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183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