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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3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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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第 12 條
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