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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3 年台上字第 141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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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63 年台上字第 1410 號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