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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上字第 77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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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9 年上字第 772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32 條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