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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上字第 506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8 年上字第 506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54 條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詐欺破產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者。
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
三、毀棄或捏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