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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5 年上字第 443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