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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上字第 332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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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332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87 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