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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上字第 195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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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1957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