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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5 年上字第 182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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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5 年上字第 1826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34 條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 375 條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