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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167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