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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1 年上字第 151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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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31 年上字第 151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50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