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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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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3 年上字第 138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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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1389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55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