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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2 年上字第 1371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1371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