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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渝聲字第 4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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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聲字第 4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02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第 504 條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507 條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