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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1 年抗字第 6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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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抗字第 64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7-9 條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