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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抗字第 580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