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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7 年抗字第 157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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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7 年抗字第 1575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