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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3 年台抗字第 9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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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3 年台抗字第 97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