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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抗字第 86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