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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年台抗字第 18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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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5 年台抗字第 18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51 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