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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9 年台上字第 41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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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419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03 條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第 505 條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