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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9 年台上字第 36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39 年台上字第 36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5 條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