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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2 年台上字第 335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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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2 年台上字第 3359 號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