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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3 年台上字第 317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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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317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49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第 450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