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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2 年台上字第 290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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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290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第 541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