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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9 年台上字第 262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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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262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 1170 條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