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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台上字第 1702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7 年台上字第 170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27 條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10 條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