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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1582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商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但以未經向法院聲請和解者為限。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應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