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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4 年台上字第 1566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4 年台上字第 156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