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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8 年台上字第 150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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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台上字第 1502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380 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 416 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