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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8 年台上字第 114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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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台上字第 1147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31 條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第 533 條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