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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3 年上字第 634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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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634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89 條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欠缺者,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