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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2 年上字第 35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35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