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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1 年上字第 199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