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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22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