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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9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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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9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