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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8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